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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播州区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二、汇川区检察院督促履行乡镇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三、红花岗区检察院督促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四、播州区检察院督促履行相关企业污水直排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五、正安县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 

六、湄潭县检察院督促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七、凤冈县检察院督促履行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八、汇川区检察院督促履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九、道真县检察院督促履行非法营运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十、余庆县检察院督促履行散装汽油销售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一、播州区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器械 

市场秩序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口罩  医疗器械  疫情防控 


 

【要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应有之义。口罩是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基本防护用品,部分商家借机发“国难财”,销售不合格的口罩,涨价销售口罩,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疫情防控形成了社会隐患。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帮助稳控防疫物资价格,促进社会秩序稳定,确保疫情防控有序开展。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播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在微信朋友圈发现口罩脱销舆情,对桂花桥街道辖区内一某堂等药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舆情属实,绝大多数药房已无口罩销售,一家药房正在销售N95口罩,价格为每盒50元,涉嫌借机涨价。调查还发现上述药房抗病毒颗粒、莲花清瘟胶囊等已有大量群众在抢购,群众对新冠肺炎疫情存在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绪。 


 

【调查和履职情况】 

1月22日,播州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口罩及相关药品脱销、涨价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当日下午便主动邀请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对辖区内娄山农贸市场活禽宰杀和部分零售药店营业情况的现场检查执法活动,还对一起群众反映零售药店涨价销售口罩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同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发出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要求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等平台调查群众投诉药房线索32件,对涉嫌销售不合格口罩的3件案件线索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移送。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初期,播州区检察院针对口罩等防疫用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稳定了社会市场秩序,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汇川区检察院督促履行乡镇食品安全 

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诉前程序 乡镇食品安全  疫情防控 


 

【要旨】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主动聚焦乡镇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和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相关要求,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乡镇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9日,汇川区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和节日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板桥镇的某某超市、泗渡镇某某副食店等部分食品经营部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责,但有部分乡镇食品经营店持续地、大量地面向不特定的人群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较大危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月19日,汇川区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位于该区板桥镇某某超市销售的“汤圆心子”产品无生产日期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某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汤圆心子”产品无生产日期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位于该区泗渡镇观坝村某某副食店销售的“法式软面包”、“金红小红豆蛋糕”已经超过保质日期;泗兴路某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汤种醇熟”和“咸蛋黄”超过保质日期、某类蛋糕包装不符合规范;泗兴路某某超市销售的糖果类食品为无合格证明标志的“三无食品”;泗渡居龙井街某某购物超市销售的馅料为无合格证明的“三无食品”。同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在重点对生鲜食品开展检查时,发现部分食品经营部销售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生鲜食品。 


 

2020年1月20日,汇川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之规定,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组织各镇(街道)分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并按照“网格化、痕迹化、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并在检察建议发现问题的乡镇超市、食品经营部查处过期食品3种;针对部分超市销售“三无食品”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商家出具的合格证明进行验证后,已要求其将食品的合格证明贴覆在对应的存放容器上。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对食品案件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加大对疫情期间恶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让人民群众买到价格公道的食品,吃到令人放心的食品。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成效,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体现,更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典型。基层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特点,准确把握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必要性、及时性,实现了精准监督。针对农村乡镇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稳妥有效地开展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助力而不添乱,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红花岗区检察院督促履行野生动物 

保护监管职责涉疫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疫情防控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保护   


 

【要旨】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栖息地档案。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主管行政机关更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的监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控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红花岗区检察院经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摸排,发现辖区范围内存在16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其中包括1家无证饲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未进行备案登记,脱离行政主管机关监管,不利于疫情有效防控,公共卫生利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红花岗区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于2020年2月12日向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首先,对辖区内无证饲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并及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处理。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已对无证饲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移交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救助。 


 

其次,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档案及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未进行备案管理的16家野生动物繁育场的监督管理。对此,区林业局已将辖区内未申请备案管理的16家野生动物繁育场纳入台账进行监督管理,并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加强野生动物监管。 


 

第三,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切实掌握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繁育动物基本情况。对此,区林业局党委会已研究安排陆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2020年野生动物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管计划,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四,联合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对此,区林业局已函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开展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市场主体情况及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 予以了反馈。 


 

第五,继续加强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摸底排查工作,避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未纳入国家行政监督管理现象再次发生。对此,区林业局已组织各镇(街道办)林业站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监管排查,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要求严禁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已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决定》发布后,红花岗区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针对辖区已查明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饲养动物均为“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况,向区林业局发出口头沟通建议,建议该局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或者根据《决定》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妥善处理上述问题。 


 

红花岗区林业局表示将认真采纳区检察院的补充建议,首先,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从严监管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严格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文件贯彻执行,做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其次,探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转产或退出机制,平衡好相关利益面,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是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作为,就管理盲区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避免疫情的进一步扩散或新的疫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抗击疫情取得全面胜利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检察机关积极跟进监督,及时向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口头沟通建议,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积极助力疫情防控,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护航。 

  

  

  

四、播州区检察院督促履行相关企业 

污水直排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保 污水直排 


 

【要旨】 

防治水污染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舒适度。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履职整改,切实保护水生态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基本案情】 

播州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鸭溪镇有三家企业未修建沉淀池等环保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于厂区外明水沟。由于水沟不畅通,污水漫延至公路上,造成公路路面长期被水浸淹而损坏路面,且废水未经处理经水沟、公路流入鸭溪金钟河,最终流入乌江河,可能污染乌江河水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27日,播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发现鸭溪某建材厂往外排放工业污水,附近两家工厂未修建沉淀池等环保设施,并往水沟大量排放污水,金钟村附近的明水沟大量污水流入金钟河。因水流不畅,污水漫出水沟,往路面上流,公路路面可能被损,行人过马路不便。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遂与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监管鸭溪片区的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督促其履职整改。直到2020年1月2日,未得到该分局的回复,现场查看后情况没有任何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之规定,2020年1月11日,区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鸭溪镇该三家企业污水直排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2020年3月11日,该分局回复称:经其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三家企业污水外排的事实存在。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分别对三家企业下达执法通知书,要求在2020年2月25日前编制完成整改方案,3月12日前整改完成。2020年3月16日,播州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三家企业已完成整改,三家企业共同修建了沉淀池,公路两侧的水沟里淤泥和白色垃圾也被清理,水沟里的流水水质改善,公路路面恢复畅通。 


 

【典型意义】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有洁净的水资源才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才能更好地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现实中,由于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和当地偏重经济发展等因素,不时出现企业违规排放废水破坏环境的现象。对此,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及时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在社会上引导树立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意识,有效平衡好短期效益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切实保护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 

  

  

  

五、正安县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资产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国有资产   


 

【要旨】 

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民事合同履行中,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围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金”这一核心目的,监督与支持并重,努力帮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 


 

【基本案情】 

正安县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某某工程合同纠纷检察监督一案中,发现和溪镇大石坝国土整治工程项目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正安县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经实地调查发现:2010年12月,和溪镇政府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和溪镇政府以2726552.14元的的价格将和溪镇大石坝土地整治工程承包给某某公司施工,某某公司将该工程指定由叶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完成。后叶某某以190万元包干价将该工程转包给徐某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徐某某完成该工程后,已通过验收。经调查,属于该工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协议书》中施工内容的维修机耕道2229米(每米单价98元,价值218442元),施工方徐某某只完工了350米(价值34300元),另新修机耕道61米(每米单价130元,价值7930元),徐某某并未实际施工,徐某某未实际施工工程原系“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硬化的,在原“一事一议”工程中已施工完毕,但是,该部分工程一并纳入了和溪镇大石坝土地整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内容,所以,在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时也一并纳入了验收内容并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额拨付给了叶某某。 


 

上述建设工程内容徐某某未实际施工的部分,工程价款为192072元,由于该部分工程不是叶某某、徐某某施工的,因此该部分工程款不应拨付,但和溪镇政府已将该工程款拨付给了叶某某,造成国有资金流失192072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正安县检察院受理该案线索后,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先后向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款项来源和划拨单位、监理和验收单位、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于2019年9月29日向和溪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192072元。和溪镇政府高度重视,于2019年10月15日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并专门通知了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后和溪镇政府多次与叶某某联系并沟通退款事宜,叶某某先是答应退回应退款项,后又无故推诿,至2019年11月29日,涉案款项仍未追回。 


 

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届满,和溪镇政府主动与正安县检察院沟通协商,2019年12月5日,正安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和溪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和溪镇政府召开圆桌协商会,就该案的处理和涉案款项的收回进行了会商。根据正安县检察院的提议,会商决定,一是延长和溪镇人民政府履职期限一个月,和溪镇政府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回涉案款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和溪镇政府在一个月内仍不积极履职,正安县检察院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28日,和溪镇政府就该案涉及的192072元多拨付工程款向正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月8日,经正安县检察院沟通协商,并考虑到叶某某的实际困难,和溪镇政府与叶某某达成退款协议,约定叶某某分三次退还全部应退款项,第一次是2020年1月20日,叶某某给付和溪镇政府50000元,已履行;第二次是至2020年3月31日前,叶某某给付和溪镇政府42072元,已履行;第三次是至2020年6月31日前,叶某某给付和溪镇政府应退款项的剩余100000元。 


 

【典型意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物质载体,关系国家整体利益,是国家公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安县检察院一方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和溪镇政府追回流失的国有资金;另一方面,在检察建议提出后,紧盯办案的实效,促使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帮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资金,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湄潭县检察院督促履行土地复垦 

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生态修复   脱贫攻坚 


 

【要旨】 

城市交通基建项目在发展高速路交通的同时,也给农民耕地造成了不同程度损害,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高速公路沿线拌合站进行土地复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保护了耕地资源,实现了生态修复,切实保障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4年,湄潭修建道安高速公路时,征用了沿线农民大量林地和耕地用于建设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道安高速公路2015年底竣工通车,2016年9月,高速公路施工队从湄潭退出,但修道安高速公路时使用的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没有及时被复垦复绿,致使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占用的临时用地出现荒漠化、石漠化,国家的耕地资源和林地资源遭到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湄潭县洗马镇杨家山居大桥组兰家坝拌合站占地98.3亩,被厚约30-40公分的水泥硬化,完全丧失了耕作功能,洗马镇政府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均无回应。洗马镇政府自身又无力承担该笔录复垦费用,洗马镇杨家山居大桥组兰家坝拌合站占用耕地长期荒芜,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湄潭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洗马镇杨家山居大桥组兰家坝拌合站占用耕地长期荒芜的案件线索。2019年8月8日,对兰家坝拌合站所占用耕地进行实地调查,2019年9月6日,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采用生态修复方式进行土地复垦,并主动对接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县高速公路运营中心,督促对兰家坝拌合站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引起了县自然资源局、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县高速公路运营中心的高度重视,责令道安高速公路某标段项目部限期进行生态修复。经投入复垦资金60余万元,2019年10月25日,该拌合站占用耕地已完成复垦,并通过了县级验收。现在,湄潭县洗马镇在复垦的土地上建成6个蔬菜基地,还解决了包括贫困户30余人的就业问题,让61户村民增收。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监督检察职能,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法督促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长期荒芜的耕地实施生态修复,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较好地落实了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公益保护理念,实现了公益保护、生态修复和脱贫攻坚的“三效合一”。 

  

  

  

七、凤冈县检察院督促履行革命烈士陵园 

纪念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红色文化 


 

【要旨】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对于遵义人民历史文化情感和革命精神传承具有重要意。遵义检察机关立足资源禀赋,深入开展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行动,以公益诉讼助力红色文化传承。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要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充分协调沟通并提出中肯务实建议的基础上,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凤冈县革命烈士陵园位于该县龙泉镇水池坡,始建于1974年,占地面积4185平方米,安葬革命烈士14位,属市级管理保护单位。凤冈县检察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017年,该县革命烈士陵园因“茶缘星城”房地产项目和县城道路建设施工,烈士陵园大门牌坊被撤除,通往陵园的部分台阶被损毁,通往陵园的道路中断,到陵园只能通过山侧面泥泞小道绕行,至今仍未恢复,破坏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影响了人民群众瞻仰、祭扫活动的开展。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月,凤冈县检察院发现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失管失修的案件线索后,依法展开调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后,积极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接,一起到现场查看,召集施工建设单位召开座谈会,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草拟整改方案。在多次沟通协调基础上,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恢复改造陵园建设”的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整改。检察机关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决定投入400余万元对烈士陵园进行升级改造,并迅速开工。目前,经跟踪监督,该工程主体部分及附属设施已全部完工。 


 

【典型意义】 

遵义是红色圣地,保护红色文化遗址是“传承红色基因”“讲好遵义故事”的基础工作。凤冈县检察院针对老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被损毁,多年得不到恢复,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问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本案中,检察机关数次与被监督对象到现场调研,共同协商拟定整改方案。同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得到支持,投入数百万专项资金,使整改方案得到有效推进,促成了烈士陵园的升级改造,提升了执法办案的成效,收到了以点带面的办案效果。 

  

  

  

八、汇川区检察院督促履行烟花爆竹 

安全隐患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程序  烟花爆竹  公共安全隐患   


 

【要旨】 

春节期间,检察机关深入排查乡镇烟花爆竹销售、存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乡镇公共安全隐患,引导经营户合法、安全地经营烟花爆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9日,汇川区检察院在开展节日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板桥、泗渡等镇的部分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板桥镇“某某烟花爆竹店”与“某家烟花爆竹”,泗渡镇观坝吕某经营的“某家烟花爆竹”和杨某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店”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 


 

2.泗渡幸福村冯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观坝吕某经营的“某家烟花爆竹”和王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其储存量均已超出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 


 

3.泗渡镇观坝黄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核实,上述烟花爆竹经营店均位于乡镇中心街道,紧邻集镇农贸市场和居民生活区,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020年1月20日,汇川区检察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之规定,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积极履行安全执法检查职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板桥、泗渡等镇的烟花爆竹零售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查处;2.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店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检察建议发出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及时督导该局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行落实,在全区组织安全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板桥分局和泗渡分局、泗渡镇安监站等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引领,积极推动公共安全领域典型个案办理,创新“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探索,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守护人”的法律职责,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增强了监督效果,举一反三,较好地通过个案办理促进了该领域一类问题的化解。 

  

  

  

九、道真县检察院督促履行非法营运 

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非法营运  长效机制 


 

【要旨】 

道真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非法营运线索,经摸排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公益检察建议。针对非法营运治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县检察院召集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议,共同商议解决非法营运的对策。为有效打击非法营运,道真县检察院与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和综合执法责任。 


 

【基本案情】 

道真县检察院在交通运输安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在高速公路上有非法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经调查发现该车辆已多次从事非法营运,存在营运不安全因素,作为对交通运输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县交通运输局,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道真县检察院在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非法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经及时介入调查了解,查明非法营运人何某某于2月20日通过顺风哈罗出行平台发布营运信息,正好有3名乘客需要乘车出行,何某某经过电话联系后确定同意送3人去贵阳,次日,何某某驾驶车牌为贵AZ900Z五菱车辆从道真将3人送往贵阳,分别收取了费用。从调取的相关通行记录显示,车牌贵AZ900Z五菱车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之间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法营运达60余次。2020年3月13日,道真县检察院针对非法营运的安全隐患问题,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开展非法营运大排查,对交通运输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道真县检察院与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联系,多次回访,持续跟进非法营运整改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启动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县综合执法局和县公安局座谈联系,联合出台《非法营运专项活动整治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细化执法检查站点分布、人员分配、联合行动方式、协作工作机制等,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目前,打击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工作取得了成效。 


 

【典型意义】 

通过诉前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的安全危害,与县检察院联合建立《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公益领域联席协作的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作,及时启动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出台并实施《非法营运专项活动整治方案》,抽专人组成工作组上路暗访暗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局利用专项整治机会,还对车辆超限超载等开展治理,全面综合治理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协调建立高交警和收费站筛查涉嫌非法营运、违法违规经营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在公共安全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外”监督,促使行政履职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十、余庆县检察院督促履行散装汽油销售 

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散装燃油  实名制销售  公共安全 


 

【要旨】 

燃油既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又是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商品,随着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汽车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加油站点普及城乡。加油站点遍布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隐患和问题,可能存在被犯罪分子用以进行爆恐袭击、制造极端事件等。因此,加油站未执行散装燃油实名制销售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 


 

【基本案情】 

余庆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县大乌江加油站存在未执行散装燃油实名制销售现象,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余庆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县大乌江加油站存在未执行散装燃油实名制销售现象,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查。根据《余庆县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行业监管。同日,承办检察官与县经济贸易局相关同志进行座谈沟通并发送检察建议: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点进行整改,提高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成品油销售企业严格落实散装燃油销售实名制。 


 

检察建议发送后,余庆县检察院多次对该案进行跟进调查、督促履职。3月6日,县经济贸易局以《余庆县商务局关于对余庆大乌江加油站未严格执行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的整改报告》(余商报[2020]1号文件)回复余庆县检察院,称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未严格执行散装燃油实名制销售的“余庆大乌江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加油站负责人做出严格落实散装汽油实名制销售的书面承诺。同时,对没有严格执行散装汽油实名制销售的加油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单独对该员工进行了培训。该县经济贸易局还表示,下一步将对全县加油站一月一检查、季度复查、季度安全培训。3月12日,针对该县经济贸易局的回复整改情况,余庆县检察院再次到大乌江加油站查看整改情况,未发现存在不执行散装燃油实名制销售现象。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积极、稳妥的态度,致力于探索“等外”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该案系遵义市第一个提出散装燃油销售安全公益诉讼的创新型检察建议,是遵义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规定“4+1”传统领域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典型案例。同时,针对一个加油站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加油站加强了监督管理,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