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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仁怀市五马河行洪安全隐患公益诉讼监督案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河道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赤水河流域支流五马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仁怀市五马镇三元村新街组河道内存在两座高约2米的废弃拦河坝,对该河道行洪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经拦河坝拦截,大量垃圾堆积于此,对河道造成严重污染二是仁怀市五马镇协龙村七甲组河道被占用作为经营场所,对五马河道行洪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汛期时对经营者及消费者人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仁怀市五马镇辖区内存在的废弃拦河坝和占用河道经营问题,违反了《贵州省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不仅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同时,对占用河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诉前程序】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就发现的问题向仁怀市五马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督促该政府对废弃拦河坝予以拆除,确保即将来临的汛期安全;二是督促该政府对占用河道用于经营的场所予以取缔,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人安全;三是督促该政府对河道内堆积垃圾予以清理,确保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仁怀市五马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问题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20年6月9日回复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一是立行立改,于2020年4月15日组织人员对三元村新街组废弃拦河坝进行拆除;二是联合镇水务站等部门对辖区内排查出来的10户占用河道经营农户下达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告知书,并于2020年6月8日依法拆除;三是对河道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加大环保宣传度,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切实落实“河长制”

【案件效果】

仁怀市五马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行立改,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今年入汛以来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对切实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