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后认定:该河道违规修建拦河坝并产生的大量垃圾,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反了《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及属地管理原则,高大坪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我院现已对高大坪镇人民政府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限期对拦河坝予以拆除,并将垃圾予以清理,目前正在处理中。
检察官提醒:未经批准修建拦河坝,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河道行洪造成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因拦河坝修建造成了河道垃圾堆积,也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