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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收受酒款后逃逸,构成合同诈骗被捕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8月21日,仁怀市公安局将陈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承办检查官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犯罪嫌疑人陈某经朋友王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杨某在陈某处购买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并自觉酒质不错。2012年1月,陈某、王某、杨某口头协议准备在江苏南京代理销售世家酒业公司贵王府系列产品,陈某不出资但负责联系货源占股40%,王某、杨某出资占股份的60%。陈某遂要求杨某给付买酒货款,但杨某提出要实地考察世家酒业公司。2012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带王某、杨某来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某酒业公司实地考察。经与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商议,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公司向杨某、出具了准予销售**系列王府酒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首次购买160万白酒的购销合同。次日,被害人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转款160万元,陈某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发货给杨某。犯罪嫌疑人陈某得到该笔款项后于次偿还个人之前所欠债务,并将剩余货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到约定到货日,陈某一直没有发货给杨某,杨某、王某多次催促陈某发货,但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只在2012年底和2013年通过王某分两次转款还了杨某17万元,随后陈某更换电话卡失去联系。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同时,因涉案金额高达160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未赔偿,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2019年8月28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予以批准逮捕陈某。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订立一份合同已成为习惯,而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警惕性不高很可能上当受骗,因此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订合同前摸清对方的身份,重要合同条款不要遗漏,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专业人士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