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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伯父阻止侄女继承房产 寻衅滋事被判刑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29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市人民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被告人熊某某胞弟去世后,其独生女及女婿继承其房产,耕种其土地,被告人熊某某以其房产属祖上遗留、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为由,将其房屋门上锁,不让其侄女继承,后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委调调查处理,明确房屋归其侄女所有,并打开房锁让其侄女继承房屋,之后,被告人熊某某又将房屋盖瓦、窗户打坏,将其侄女种植的禾苗损坏,致使其子女无法继承财产和耕种土地。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且已年满75周岁,被告人与受害人系亲属邻里关系,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市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某某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回家继承房产为由,借故生非,阻止他人行使继承权,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继续多次实施前列行为,任意损毁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