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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偷配钥匙帮偷车 寝食难安来自首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11月,潘某某趁货车司机休息时将车钥匙盗出偷配后,将偷配的钥匙交同乡穆某某。穆某某持该钥匙将被害人价值25万的货车盗走转卖。

  案发后,潘某某得知穆某等人被抓获,深知自己行为触犯法律,为逃避打击,躲藏外地多年。因难以忍受东躲西藏的日子,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潘某到案后供述其因怕受法律处罚,整天担心吊胆,不敢和家人联系,一失足酿成大错,对偷配钥匙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感到懊悔不已。

  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检察官提醒:社会提倡互帮互助,但在帮助他人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对错观念,分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提供作案工具、帮助放风、提供账号、帮助转移资金等行为都构成共犯。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观念,防止“你帮他人犯罪,他人带你入狱”的情况。将热心用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创造美好的社会环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