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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官,我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019年6月20日,肖某某从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激地说。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肖某某利用在仁怀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的机会,为前来购买车辆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等人办理办理车辆购置税及上户手续之机,肖某某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等人购买的车辆办理了虚假的汽车购置税及完税证明,并用该虚假的购置税及完税证明为被害人办理了车辆上户手续,从中骗取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购买车辆的购置税。案发后,肖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将张某甲的汽车购置税款补缴,2017年10月9日将蔡某某、张某乙的汽车购置税补缴。

  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本案后,积极促进双方进行调解,肖某某与三名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机关结合肖某某的犯罪起因、经过、情节、之后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法制室民警召开诉前会议,会上承办检察官向被害人、公安机关详细讲解案件事实、法理等,在充分征询被害人意见后,依法对肖某某作出罪轻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严把证据标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明辨是非,积极调解,以罪轻不起诉的方式化解矛盾,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借款需谨慎,谨防“套路贷”

  2019年5月10日,我院受理了仁怀市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的一起“套路贷”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我院批准逮捕。

  2017年以 来,王某某(刑拘在逃)长期纠集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凡某某、李某某(刑拘在逃)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发放高利贷牟利。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陈某某、凡某某等人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对无法如期偿还债务的被害人,采用多次打电话催债、上门滋扰、强拿硬要、脚跟脚追债等方式上门追债;同时对于多次追债不还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债权人加进被害人的借条上,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债务。

  潘某某、陈某某、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办理借款、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避免高利贷,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同时切记贷款金额不要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如遇“套路贷”,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或向警方报警求助。

  四人作伪证被逮捕

  2018年11月23日,仁怀市**物流公司驾驶员陈某某等人分别在张某某、陈某甲等五处收取假冒赖茅酒、茅台酒货物拉回仁怀市水口**物流总部,当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扣押了假冒赖茅酒3024瓶、假冒贵州茅台酒904瓶,涉案金额上百万元。

  为保护发货人利益、保障客源稳定,次日早上,**物流公司股东蔡某甲、蔡某乙、陈某乙召集驾驶员陈某甲、王某甲、蔡某丙、刘某某、赵某某开会,授意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隐瞒真实收取货物的地点,隐瞒发货人,帮助发货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8年11月26日,陈某甲、王某甲、蔡某丙、刘某某作为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按照蔡某甲等人的安排虚假陈述收货地址及真实发货人,隐匿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乙、陈某丙的罪证,妨害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

  2019年2月16日,仁怀市公安局以陈某甲、王某甲、蔡某丙、刘某某涉嫌伪证罪移送本院审查批捕,经本院审查,于同月20日以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伪证罪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