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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被告人庭前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当庭调整量刑建议获采纳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2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时,因被告人家属在庭前赔偿了被害人被盗财物和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得仁怀市人民法院采纳,为被告人能继续读书圆大学梦创造了条件。 

   2019年12月24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舒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经审查,舒某甲采取入室盗窃的方式,盗取了被害人舒某乙手机一部及衣物和少量现金,之后又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方式盗取被害人支付宝和花呗余额款项达七千余元。办案检察官在提审舒某甲时,舒某甲因系正在复读高三的学生,其向办案检察官说出了还想继续读书考大学的愿望。由于舒某甲2019年初因涉嫌盗窃犯罪,曾被外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此,虽然舒某甲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仍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认罪认罚,依法应当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且公安机关已将案发时在舒某甲处扣押的部分被盗财物发还了被害人,但根据舒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曾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不起诉、被害人部分被盗财物及损失未得到赔偿的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为了帮助舒某甲实现继续补习考大学的良好愿望,办案检察官将该情况告知其监护人,并了解到在案发后,舒某甲的家人曾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由于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双方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办案检察官在了解了舒某甲家人的赔偿意愿后,即与远在省外的被害人联系,征求其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将舒某甲想继续读书及其家人愿意赔偿的意愿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也将其赔偿要求告知了办案检察官。经过沟通协调,双方就赔偿问题初步达成意见。但到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舒某甲家属仍未给予被害人赔偿。该院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舒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将该案起诉到仁怀市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舒某甲的家人及被害人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联系,办案检察官也积极帮助沟通协调,最终,在人民法院开庭前一天,舒某甲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被盗财物及其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此,在出庭公诉时,办案检察官鉴于被告人舒某甲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的事实,结合仁怀市司法局关于舒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按照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当庭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舒某甲适用缓刑的建议,获得仁怀市人民法院合议庭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的适用为舒某甲能继续读书并实现大学梦创造了条件,也依法保障了罪错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