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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一审被判有期徒八个月
时间:2020-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3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由市公安机关摸排线索,采取跟踪、蹲守侦查措施,在中枢城区一小区内,将被告人邹某容留在其住宅内正在吸食冰毒的陈某甲、陈某乙、聂某和王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邹某在公安机关采取抓捕行动时,利用熟悉的环境脱逃,被抓获的吸毒人员交代了邹某容留在其住宅吸毒的事实,邹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半年后,邹某到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办证时,被公安人员识别并抓获归案。        

邹某到案后,因犯罪时没有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便心存侥幸,矢口否认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案提起公诉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连智亲自担任公诉人,出席法庭指控犯罪。通过举证质证,在大量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邹某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邹某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