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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伪造虚假身份租车变卖被判刑
时间:2020-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3月18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陈某(另案处理)因缺钱,三人便商量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到租赁公司租车变卖。2019年9月13日,刘某某、陈某利用何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到一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开到遵义,刘某某、何某某、陈某三人将安装在车上的GPS定位拆掉,并到修车厂把车身颜色改为红色,正准备出售之际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人以虚假手续租赁的别克牌轿车价值79333元。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刘某某、何某某利用伪造的虚假身份信息,骗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变卖,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租赁行业加强管理,严格审查承租人身份信息,谨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