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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男子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时间:2020-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放】2019年12月31日晚,处于边缘智力障碍的蒲某某在未发病时,酒后烟瘾突发,又苦于无钱买烟,灵光一闪,随即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

  当天,蒲某某回家拿了铁棍和剪刀作为抢劫工具,同时为了不被他人发现自己的样子,还佩戴了帽子、手套伪装自己的形象。

  之后,蒲某某手持铁棍、剪刀在自家楼下路口处先后对途经此处的三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并将其中一名被害人打成轻伤。

  随后,公安机关将蒲某某逮捕。目前,蒲某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仁怀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蒲某某虽然对三人实施了抢劫,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三)之规定,在同一时间、同一路段连续对多人分别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虽然蒲某某经司法鉴定系边缘智力障碍,且系酒后实施犯罪,但经检察官对蒲某某讯问,查阅资料及综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后,认定其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