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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惯犯自作聪明 拒不认罪被当庭判决
时间:2020-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2019年12月30日凌晨,刚刑满释放一个月的蔡某某在使用其朋友何某某送给他的手机时,偶然自动登录何某某的微信账户,其立即查看了其朋友的微信账户余额,发现何某某的账户上有大量现金时,蔡某某心生歹意,试图将账户内的余额据为己有。后蔡某某通过回忆其与何某某交往过程中知晓的被害人的账户交易密码,分六次将何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余额人民币1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之后,蔡某某为了掩人耳目,将微信转账记录、收款记录均予以删除。

【庭审及判决情况】该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犯盗窃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组织了两次庭审因蔡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情简单,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第一次庭过程中,蔡某某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该案即休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4月15日该案再次开庭,庭审中蔡某某依然坚持自己没有盗窃行为,并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均不是事实,但其并未对当庭陈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之间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在庭审过程中,蔡某某回答对自己的微信账户为什么会收到来自被害人微信账户的转账时,蔡某某一会称其没有收到过转账,一会称自己没有使用过该笔转账,前后矛盾。同时,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何某某的微信转账收款记录、蔡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的有罪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人并针对蔡某某系累犯,当庭拒不认罪,又不能对其翻供作出合理解释等情节向法庭提出了对蔡某某的量刑建议。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蔡某某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无悔罪表现,判决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