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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请他人代还欠款诈骗被判刑
时间:2020-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2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8月,朱某某将自己信用卡绑定在微信上,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请别人为其代还信用卡欠款。为骗取信任,并将信用卡密码和虚假信息提供给对方当被害人把钱转到朱某某信用卡偿还后,新的额度恢复。朱某某趁对方没有将信用卡内本金提出,便通过微信提现等方式将信用卡内的钱占为己有,并将对方的微信删除。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共计1万余元。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朱某某以提供手续费请他人代还信用卡为名,骗取被害人一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