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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制售假酒被逮捕
时间:2020-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6日,雷某某的男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冯某,让其包装100箱6瓶装的白酒发到上海市浦东区,并开价1200元一箱。
 犯罪嫌疑人冯某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向友人李某购买假冒白酒的包装材料后,安排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陶某在仁怀市某KTV背后其经营的公司门面内生产假冒的白酒。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现场检查,当场查获白酒29箱,未装箱的成品酒54瓶,半成品酒24瓶和生产包装材料和工具。同时,根据冯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在某物流公司查获冯某发往上海的假冒白酒30箱。后经相关部门人员鉴定,两次查获的物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犯罪嫌疑人冯某、张某、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张某、陶某涉案金额达已达情节严重”的情形,社会危险性较大。2020年5月28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冯某、张某、陶某。  

【检察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