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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酒后驾车上高速被起诉
时间:2020-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5月,廖某某和朋友喝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仁怀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大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坝收费站出口,被正在大坝收费站开展酒驾专项查缉行动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49mg/100mL。目前,廖某某已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至仁怀市人民法院,仁怀市人民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达到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因其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人身和财产的危险性,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判处相应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