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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盗窃摩托车被逮捕
时间:2020-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6月24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冯某某、马某某。

2020年5月19日,冯某某、马某某在乘车路过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鹿鸣公园,看见停放在,二人遂产生将停放公园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占为己有二人共同商议由马某某到鹿鸣公园将该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750元。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冯某某、马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