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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仁怀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2020年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采矿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矿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为仁怀市茅坝镇杨柳村坪上养殖场平场地为由,在茅坝镇杨柳村坪上组非法开采石头并进行销售。期间,茅坝镇国土所多次向李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但李某某以修建养殖场或复垦为由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经相关机构鉴定,李某某非法开采造成的石灰石矿产资源 破坏量为4375吨,所造成的破坏价值为131250元,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修复费用需119100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矿罪,同时还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仁怀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损害国家矿产资源费用131250元,并缴纳地质环境修复金119100元或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

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对其非法采矿的造成的环境破坏实施地质环境修复,赔偿损害国家矿产资源费用131250元。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