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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蝇头小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0-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明知其上家钱财系违法犯罪所得,还组织6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接收上家钱财,再将钱取出,存到对方指定账户,帮助上家逃避银行系统的监管及司法机关的追查,以提取佣金。几人为了获得利益,分别为该上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帮助。

2020年5月,因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贩卖给上家转存钱财的银行卡被开卡人挂失并将卡中钱财取走,在明知上家钱财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还与上家商议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上家钱财,并为其取款转存,以赔偿其损失。几人为了获得利益,分别为该上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帮助。
  
目前,上述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