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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酒后拦车打人被判刑
时间:2020-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2020年1月27日,沈某某酒后在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枇杷社区的道路上拦截一辆正常行驶的私家轿车,并无故将一名乘车人员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本院以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在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但双方当事人未对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仁怀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沈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未主动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