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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聋哑人初次盗窃被行拘 再次盗窃被判刑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330日张某某盗窃他人摩托车后变卖得到现金300余元,因张某某系聋哑人,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69日张某某在鲁班街道仁怀驾校旁一厂房内再次实施盗窃盗取他人电瓶六个后予以变卖获利515元,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张某某盗得的电瓶其中五个共计价值1782元(另外一电瓶无法鉴定)。

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22日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84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张某某初次盗窃,因其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张某某初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判刑。张某某虽系聋哑人,但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