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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劝君喝酒莫驾车,车毁人伤代价大
时间:2021-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9月7日,仁怀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承办人审查后发现,张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胫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公安机关已将其取保候审于金沙县家中,办案人员遂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到达张某某家中,告知其权利义务,依法对其讯问,办理了继续取保候审手续,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30日,张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方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碰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14.36毫克/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方某某因张某某受伤严重,家庭困难,且道歉态度诚恳,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处罚。该案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中,张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以及自己全身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教训深刻,广大驾驶员朋友要引以为戒,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切莫怀抱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付出车毁人伤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沉重代价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