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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全民拒酒驾 平安你我他
时间:2022-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10日23时许,雷某某饮酒后持证驾车从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往坛厂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坛茅快速路鲁班隆堡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雷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53mg/100mL。

2022年1月6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为了他人的幸福,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