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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切勿提供银行卡 逐利从众受刑罚
时间:2022-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犯罪实施者的同时,重点打击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等资金结算账户的黑灰产业链犯罪。

2021年6月,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朋友的介绍下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数张银行卡,以及手机银行APP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提供给刘某乙用于支付结算从刘某乙处获得1000元报酬,刘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

2021年12月23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8日,刘某甲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大家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守住法律底线,摒弃逐利从众心理,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避免掉入“帮信”泥潭,共同维护好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