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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典型案例】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5-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活污水直排 赤水河流域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的赤水河流域生活污水直排污染水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全程实质性参与办案,递进式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恢复流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赤水河为长江上游南岸较大支流,是中国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承载了长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红色记忆,被誉为“生态河”“英雄河”“美酒河”。2000年以来,位于赤水河岸的仁怀市某街道社区200余户900余人生活污水直排,进入赤水河支流麻堰沟,造成麻堰沟水质低于地表水V类标准,水质不达标。


调查与履职监督

2023年12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仁怀市检察院)提报该案线索,称仁怀市某街道辖区内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经初步调查核实,仁怀市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证据、委托鉴定、无人机航拍、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方式,查明2000年以来,仁怀市某街道社区200余户900余人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流入麻堰沟,流入赤水河茅台段。经委托抽样检测,麻堰沟水体氨氮含量12.7mg/L,总磷含量2.82mg/L,化学含氧量39mg/L,水质低于地表水V类标准。经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益心为公”志愿者,其出具意见认为案涉地生活污水长期未经处理直排,可能在附近沟渠积存,致使COD、氮等元素富集,形成黑臭水或者水体富营养化;排入河流,可能造成水质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村庄的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等规定,该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1月17日,仁怀市检察院向该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街道社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消除污染环境问题。

该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人员清理案涉地白色垃圾、清理排水沟、积存黑臭水体。但在2024年4月,仁怀市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持续跟进监督,发现社区群众生活污水仍直排外环境。经委托检测,发现该区域水质仍不达标。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19日,仁怀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街道办事处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该街道涉案社区内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消除污染环境问题。

案件审理期间,该街道办事处向仁怀市人民政府请示实施案涉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仁怀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工程,并投入300余万元在该街道涉案社区铺设污水收集管网12990米、新建污水收集池1个,新建检查井63个,新建化粪池153个,新建一体化污水泵站1座,将案涉地生活污水引入仁怀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仁怀市某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024年11月22日,仁怀市检察院邀请环保专家、具有专业知识“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遵义市环保协会成员共同查看现场,并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一致认为该街道办事处已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经委托检测,案涉地污水处理已达标排放。

鉴于公益保护目的已实现,2024年12月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流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优势,以诉的确认推动解决赤水河流域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保障。


图为召开该案整改评估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