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全省检察机关涉毒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刘某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入选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进一步引导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毒案件,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贵州省检察院选编了5件涉毒案件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
【关键词】
制造毒品 传授制毒方法 专家论证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出生,私企职工。
2023年8月,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制造冰毒案中,发现制毒方法系被告人马某通过“暗网”出售,马某依托“暗网”形成了集传授制毒方法、制毒贩毒为一体的犯罪利益链条。经查,马某于2023年2月通过“暗网”学得冰毒的制造方法后,在山东省某出租房制造冰毒,邀被告人刘某、孟某某(另案处理)试毒,检验所制毒品品质。同年8月,被告人马某又通过“暗网”联系,使用虚拟货币交付学费后向范某某(另案处理)学得依托咪酯的制造方法,随后在江苏省某出租房,企图制造依托咪酯贩卖至台湾获利。在制造过程中,马某获知依托咪酯将在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列管,为逃避打击,将制毒设备和制毒原料转移至被告人刘某租房内继续制造,直至同年10月24日被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6月1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刘某犯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3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一)延伸审查,全链条打击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虚拟身份,通过“暗网”通讯,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涉毒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隐秘,打击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审查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时,通过延伸审查制毒方法来源,发现“暗网”交易制毒方法的线索。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暗网”数据信息,通过串并比对和线索研判,逐步关联涉案人员和窝点,被告人马某、刘某等人集制毒、贩毒、传授制毒方法为一体的犯罪利益链浮出水面。此次研判共关联涉案人员82人,关联制毒风险人员19人,涉及制毒窝点10个,向省外移送线索10余条。通过引导侦查和督促线索移送,成功抓获制毒贩毒、传播制毒方法的被告人马某、刘某,并通过移送线索捣毁制毒窝点8个,缴获毒品及制毒半成品66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
(二)零口供定案,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链条,案件难以形成指控体系。为有效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隐秘性、关联性证据,系统构建“零口供”证据指控体系。围绕制毒窝点及毒品转移轨迹,深入收集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购买信息;针对“暗网”平台“阅后即毁”“自动删除”等隐秘设置,要求公安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对“暗网”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同时,检察机关从客观证据和间接证据入手,逐一核实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准确认定马某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办案效果。
(三)引导工艺论证,专家破解关键问题。本案在制毒窝点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为制毒半成品,未检测出毒品冰毒、依托咪酯成分。被告人马某辩称其制造的是“铵盐”化工品,并非毒品。查证制毒工艺是否能够制造出毒品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检察机关聚焦“制毒方法的可操作性”与“毒品生成的可能性”,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工艺论证”。以制毒窝点查获的制毒工具、制毒原料为依托,结合交易信息,全面固定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种类和数量;根据被告人对制毒半成品来源的供述,结合查获的工艺流程记录,重构毒品及制毒半成品的制作步骤;引入专家智库,对查明的制毒步骤进行工艺论证,核实被告人马某是否能够制造出毒品冰毒、依托咪酯。经过制毒步骤重构及可行性论证,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认定查明的制毒步骤是制造毒品的工艺,制毒半成品检验出的成分是制毒反应化学品,有效解决了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