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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3.15特辑】依法严惩销售假药犯罪,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
时间:2026-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护民生”3.15特辑】依法严惩销售假药犯罪,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01

依法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

筑牢用药安全防线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医药的信赖,以“纯中药成分”“祖传秘方”为噱头,将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假冒药品推向市场,不仅延误病情治疗,更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秩序与市场经营秩序。

为依法严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02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施某在仁怀市某广场摆摊做古法经络疏通、调理时,看到摆摊售卖治疗腰椎、颈椎中药的摊贩生意火爆,便产生售卖中药的想法。之后,施某购买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商家、无使用说明书、无包装的所谓“纯中药”,在明知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公开售卖。

2025年11月中旬,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施某摊位查获药品共86包,经鉴定,上述药品为假药。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施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直接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且社会危险性较大,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03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关乎公共安全。销售假药的行为践踏道德底线、触碰法律红线,轻则贻误治疗,重则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轻信“纯中药成分”“祖传配方”等夸大、虚假宣传,购药、用药请选择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坚决抵制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非法药品。若发现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拨打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全链条深挖彻查,从严惩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坚决守护药品安全底线,用更实的检察举措回应消费者期待,让检察履职成为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