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他人吸毒罪
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被告人余某某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多次主动邀约他人于其驾驶的机动车内共同吸食毒品。经查,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余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在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三次通过电话邀约他人,在较为隐蔽的路段,于其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内,采取“烫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经查,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主动投案不等于免除刑罚。本案中,余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等同于不予追究或免除处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非出罪事由。这体现了在鼓励自动投案、真诚悔罪的同时,坚守了犯罪必究的底线,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吸毒是违法行为,为吸毒提供场所是犯罪行为,二者性质截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则已上升为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无论是否牟利,只要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了场所,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余某某不仅自身吸毒,更主动邀约并提供其私人车辆作为吸毒场所,其行为的违法性已从“自害”升级为“社会危害”,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认清行为性质,切勿因“小”而为之。要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一次“容留”,看似“情面”或“小事”,实则已触碰刑法红线。切勿因哥们义气、抹不开面子或侥幸心理,为他人吸毒提供人和便利,从而坠入犯罪深渊。
全民共建无毒环境,积极举报涉毒线索。禁毒工作是一场人民战争,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积极参与禁毒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