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5年11月13日晚,陈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直至14日凌晨才结束。休息仅数小时后,14日6时许,陈某某自认为已经“酒醒”,驾驶小型轿车从茅台收费站驶入仁望高速,前往坛厂方向。当日7时12分,车辆行驶至仁怀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对陈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52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因案件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最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睡醒不等于酒醒,酒虽隔夜,隐患犹存。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受饮酒量、酒精度数、个人体质等多种因素影响,大量饮酒后,酒精完全代谢可能需要24小时以上。即便饮酒后次日清晨感觉头脑清醒、无醉酒不适感,体内酒精含量也可能仍处于酒驾或醉驾标准,此时驾车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方向盘前没有侥幸区,请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检察官在此提示:醉驾入刑,违法必究,文明驾驶,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