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心存侥幸心理,明知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三人的盗窃事实后,仍提供微信账户接收并分配赃款,已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袁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9日,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在国贸商场闲逛,因手头拮据,蔡某乙提议盗窃。三人随即步行至国酒新城五期负一楼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从被害人田先生车内盗得茅台酒一件及大重九香烟两条。得手后,蔡某甲联系好收购人员,与陈某某一同前往销赃,蔡某乙则独自去往陈某某的女友袁某某家中等待。当晚,两条香烟售得700元,茅台酒则被收购人员带走验真假。随后,蔡某甲与陈某某来到袁某某家中汇合。蔡某乙将盗窃一事告知袁某某,袁某某心生担忧,蔡某乙谎称偷的是其舅舅的东西,袁某某遂未再深究此事,几人商量结伴前往遵义市游玩。次日上午10时许,蔡某甲称卖酒款项已到账,但因微信限额无法收款,便让袁某某提供微信收款。袁某某明知该款项系盗窃赃物变卖所得,仍用自己的微信接收了13600元赃款,随后向陈某某转账3580元、向蔡某甲转账1200元,剩余款项由四人共同花销完毕。收钱、转账、分账——几个简单的动作,让她从“局外人”变成了“案中人”。案发后,面对检察官提讯,袁某某哭着说:“我只是帮忙收了一下钱,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但错误已犯,再追悔莫及也于事无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某某在知晓蔡某甲等人的盗窃事实后,仍提供微信账户接收并分配赃款,已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法律之外亦有人情。袁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司法威严,亦传递司法温度。

“只是帮忙收了一下钱”——这句话,是袁某某的辩解,也是她流着泪的悔恨。生活中,多少人和她一样,在“顺手帮忙”与“违法犯罪”之间,只差一次侥幸的点头。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第一,莫因“人情”失底线。亲友让你帮忙收款转账时,请务必问清钱款来源。若感到一丝不安,那是法律在给你最后的警告。别因抹不开面子,把自己送进深渊。
第二,莫因“小事”存侥幸。有人认为“只是帮忙转个账”“只是借个账户”没什么大不了。但法律面前无小事,一次侥幸可能改变一生,时间不能倒流,世上没有后悔药。
第三,莫被“偷亲戚不算犯罪”误导。有人心存侥幸,以为盗窃亲属财物是“家丑不可外扬”“不会真判刑”。但法律明确规定,盗窃亲属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只是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第四,法律既有威严也有温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真诚悔过者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理。但不起诉不等于不违法、不担责,被不起诉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